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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

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

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

(2021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,鼓励学子携笔从戎、建功军营,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,在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对大学生参军入伍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,结合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退役学籍和成绩管理办法(修订版)》(珠城职院教务〔2021〕10号)和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条款适用于我校参军入伍的新生、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,适用于退役复学的学生。服役期间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兵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

第三条  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;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。学校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,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动员、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,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,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和激励政策的执行工作。

第四条  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,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,配合武装部做好体检、政审等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  计划财务处、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、补偿等工作。

第六条  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免修及赋分、毕业实习认定、转专业等学业激励政策的开展。

第七条  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
第三章  对入伍和退役复学学生的优待

第八条  对从学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奖励金3000元,对从学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。

第九条  退役后复学学生,除定向生、委培生以及国家、省禁止转专业的情形外,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,不受专业门槛、成绩、学科限制,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。

第十条  退役后复学学生,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,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学习,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。

第十一条  退役复学学生,如果在部队服役期间,参加与其专业有关的学习活动并取得成果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,二级学院核实、教务处审核,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,按具体成果类别予以认定或免修相应的学分。

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,可免修体育、军事技能、军事理论等课程,直接获得学分。

第十三条 在校生(含新生)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践(顶岗实习)和毕业设计(论文)经历,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以上两门课程。

第十四条  退役复学学生及春季应征入伍毕业生,在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、无违规违纪行为,完成学业,达到毕业条件的,授予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。

第十五条  退役复学学生,学校对其进行重点学业指导和帮扶;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等岗位优先考虑录用;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、学生干部、社团骨干、学校国旗护卫队队员、学生军训教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;优先推荐就业。

第五章 对征兵工作单位和个人的激励

第十六条  学校武装部每年给予二级学院一定的征兵工作经费,具体数额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经费总额统筹安排。二级学院征兵工作经费(含奖励工作经费)仅用于组织开展征兵工作宣传教育等活动费用支出,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。

第十七条  对积极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征兵工作任务,成功输送合格兵员,完成学校征兵工作任务数,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,授予“征兵工作先进单位”称号,并给予征兵工作经费奖励。

第十八条  对在学校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、成绩优异的个人,授予“征兵工作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 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自2021级学生开始生效,此前退役复学学生有关免修课程事宜仍适用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(试行)》(珠城职院〔2019〕87号)之相关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  除第十二条规定外,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原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(试行)》(珠城职院〔2019〕87号)相关内容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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